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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1

来源:米乐体育    发布时间:2024-11-01 02:53:15

简要描述: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驻鹤山工业城执法服务专班持续加大“两打”力度,积极运用非现场执法、监控平...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驻鹤山工业城执法服务专班持续加大“两打”力度,积极运用非现场执法、监控平台、跨部门信息共享等新方法、新手段排查环境违法线月,专班执法人员向鹤山市公安局相关股室调取了辖区内企业近年购买盐酸数量,并结合危废平台上废酸转移情况,发现一从事不锈钢蚀刻的企业盐酸购买量和废酸转移量严重不匹配,存在重大环境违法嫌疑,执法人员立即着手对企业组织检查调查。

  通过连续2天的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企业的生产的基本工艺、产污治污情况做了充分的了解。面对废酸的处理问题,企业负责这个的人说“废酸主要在后续废水治理中充当中和剂消耗了”,并现场展示废酸的消耗过程以及管道走向。面对企业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执法人员进行了反复推敲、研究,本以为陷入瓶颈的案件终于迎来了突破,企业负责人现场展示废酸消耗过程所涉及的三通管竟然是新增设置的,该三通管在第一天和第二天的早上均没再次出现在执法视频中,可以断定该三通管是第二天中午执法人员短暂离开时企业负责人临时安装用以应付检查的。执法人员以此作为突破口,再次前往企业调查,终于在公司可以提供的众多单据中发现了涉及废酸非法交易的单据。通过整合连日来的证据材料,企业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废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基本坐实。

  由于企业涉及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已远超3吨,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新司法解释施行前)第一条第二项,该公司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在完成取证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将该违法犯罪线索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办。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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