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王某、聂某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
本案由龙港法院院长董忠波担任审判员,龙港检察院检察长陈龙辉担任公诉人,并全程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视频号、温州法院今日头条号及抖音号进行网络直播,近5万人次通过直播端收看此次庭审。
在“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龙港法检“两长”参与,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家代表等通过工商联“共享法庭”线上旁听庭审,彰显了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格外的重视与坚定信心,并向社会呼吁共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唤起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龙港加快建设全域精美城市、打造高水平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县域样板注入司法动能。
2022年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在龙港市某村非法从事金属蚀刻加工,并雇佣被告人聂某帮忙作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王某、聂某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屋外的化粪池,另有部分废水通过渗漏口渗入外部环境。同年4月24日,该加工点被执法部门查获。经检测,二人所排放的废水(污染物)中总锌检验测试的项目超过标准限值的十倍以上,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已达刑事立案标准。
庭审中,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所有证据,发表了公诉意见和量刑意见,有力指控了犯罪。
龙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聂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被告人聂某受雇参与金属蚀刻清洗工作,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其他案情,可依法从轻和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为追求眼前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保护于不顾,将生产污水直接偷排入化粪池且渗漏到周边农地,给当地生态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和企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切记法律的底线不可触碰,否则必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