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11月9日和12月27日别离发表的《关于无法如期偿还搜集资金的公告》显现,部分暂时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搁置搜集资金有用期已超越十二个月,你公司未在规则期限内偿还,触及金额17,160.3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督办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搜集资金办理和运用的监督办理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办理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令和法规,采纳比较有用办法偿还搜集资金,加强搜集资金的办理和标准运用,并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办理办法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办理办法不中止履行。